政治獻金指南

政治獻金法第 28 條:媒介或妨害捐贈之罰鍰與公務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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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是第 6 條的罰則。一般人處 20 萬至 120 萬元罰鍰,公務員另加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治獻金法第 28 條(原文)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層責任

一般人違反第 6 條:20 萬到 120 萬元罰鍰。

公務員違反:除了罰鍰,另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是「另處」,兩者併存,不是二選一。

為什麼公務員加重?

因為第 6 條禁止的手段是「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公務員行使職務權力時,對相對人的支配力最強。

而且這裡損害的不只是某一次捐贈的自由,是行政中立本身。里幹事在里民大會上替特定候選人募款,那不只是一筆錢的問題。

兩個方向都罰

媒介與妨害都在範圍內。

以續約為條件要包商捐款,是媒介。知道員工要捐給對手,暗示他考績會有影響,是妨害。兩者同罰。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