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28 條:媒介或妨害捐贈之罰鍰與公務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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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第 6 條利用職權、僱傭關係或生計利害媒介或妨害捐贈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
- 公務員違反第 6 條者,另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條的處罰對象是「任何人」,不限於候選人或政黨。
第 28 條是第 6 條的罰則。一般人處 20 萬至 120 萬元罰鍰,公務員另加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治獻金法第 28 條(原文)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層責任
一般人違反第 6 條:20 萬到 120 萬元罰鍰。
公務員違反:除了罰鍰,另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是「另處」,兩者併存,不是二選一。
為什麼公務員加重?
因為第 6 條禁止的手段是「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公務員行使職務權力時,對相對人的支配力最強。
而且這裡損害的不只是某一次捐贈的自由,是行政中立本身。里幹事在里民大會上替特定候選人募款,那不只是一筆錢的問題。
兩個方向都罰
媒介與妨害都在範圍內。
以續約為條件要包商捐款,是媒介。知道員工要捐給對手,暗示他考績會有影響,是妨害。兩者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