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政治獻金法第 6 條:不得利用職權、僱傭或生計利害媒介或妨害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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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禁止利用職權、僱傭關係或生計上的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捐贈。老闆要求員工捐款、主管施壓下屬捐款,都在本條範圍內。

政治獻金法第 6 條(原文)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媒介」與「妨害」各指什麼?

媒介是促成,妨害是阻擋。兩個方向都禁止。

條文限定的手段有三種:職務上的權力、僱傭關係、其他生計上的利害。共同點是行為人對相對人有實質支配力:你不聽話,我可以讓你日子難過。

誰會被罰?

任何人。條文寫的是「任何人不得」,不限於候選人或政黨幹部。

公務員加重:除了 20 萬到 120 萬元罰鍰,另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見的違反態樣

工廠老闆在朝會上說「這次里長選舉,公司支持某某,大家有心意可以交給人事」,這是利用僱傭關係媒介捐贈。反過來,主管知道下屬要捐給對手,暗示他「你要想清楚考績」,這是妨害捐贈,同樣違法。

包商被要求捐款才能續約,屬於「其他生計上的利害」。這一款不必證明對方真的捐了,開口要求就已經成立。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