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24 條:專戶存款不得強制執行(有但書)
本頁重點
- 政治獻金專戶內的存款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 但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生的債務,不在此限。
- 本條保護的是政治獻金的用途專屬性,不是給申報人一個免責的資產庇護所。
第 24 條規定專戶存款不得強制執行,但設有重要但書: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生的債務,仍得對專戶存款強制執行。
政治獻金法第 24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強制執行。但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原則與例外
原則是專戶裡的錢不能被強制執行。捐款人給的是選舉的錢,不該被拿去抵候選人的私人債務。
但條文後半有個但書,很多人漏掉: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生的債務,不在此限。
但書的實際效果
印刷廠印了三十萬的文宣沒收到錢、宣傳車車行的租金被拖欠、辦事處房東收不到租金——這些都是「因從事競選活動所生的債務」。這些債權人可以對專戶聲請強制執行。
反過來,候選人自己的房貸、信用卡卡債、跟朋友的私人借款,跟競選無關,就執行不到專戶。
這不是資產庇護條款
有人以為把錢放進政治獻金專戶就動不了,那是誤會。這條保護的是專款專用,不是讓候選人可以欠競選相關的帳不還。
實務上真正被這條擋下來的,是與選舉毫無關係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