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擬參選人收受期間,依職位分四款起算
本頁重點
- 第 12 條只有四款,11 種職位依這四款歸類,不是十一套規則。
- 本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 3 款組自民國 115 年 4 月 25 日起、第 4 款組自 115 年 8 月 20 日起,均至 115 年 11 月 27 日止。
- 第 3 項規定,起始日若落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收受期間改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算。
擬參選人的收受期間依職位分四款:任期屆滿前 1 年、10 個月、8 個月或 4 個月起算,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實際日期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原文)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之任期屆滿及次屆選舉投票日,於辦理各該公職人員第一屆選舉時,為當屆公職人員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
第一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款分別是什麼?
依職位往前推:總統副總統 1 年、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 10 個月、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 8 個月、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 4 個月。四款都到投票日前一日為止。
推得越久的職位,選區越大、要準備的時間越長。村里長只有 4 個月,因為一個里就是幾千人,跑得完。
三種例外
第一種:重行選舉、補選,以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的立委選舉。這些選舉沒有「任期屆滿」可以往前推,改成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算。
第二種:辦第一屆選舉的時候,沒有前一屆的任期屆滿日,改用當屆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認定。
第三種是第 3 項,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種。
為什麼不能自己推算日期?
因為第 3 項會改答案。
第 3 項規定:依第 1 項算出的起始日如果落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收受期間改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算。
本屆就撞上了。監察院 115 年 2 月 9 日的公告載明,第 4 款這一組(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是 8 月 20 日起算,公告依據寫的是「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如果只拿任期屆滿日往前推 4 個月,會算出別的日子。
實務上一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不要自己算。
期間外收受的後果
依第 27 條按收受金額處 2 倍罰鍰,錢還會被沒入。如果那時候連專戶許可都還沒下來,第 26 條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