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為什麼起算日有兩個?

本頁重點

第 12 條依職位分四款。本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涉及第 3 款(任期屆滿前 8 個月)與第 4 款(前 4 個月)兩組,因此有兩個起算日。

補充說明

第 4 款組的公告日期為 8 月 20 日,不是由任期屆滿日直接推算的 8 月 25 日。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起始日若落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收受期間改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算。

法條依據

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

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原文)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之任期屆滿及次屆選舉投票日,於辦理各該公職人員第一屆選舉時,為當屆公職人員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

第一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其他問法

這一題也常被問成:「4月25日跟8月20日差在哪」、「起算日怎麼分組」。答案相同。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