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議員什麼時候可以開始收政治獻金?
本頁重點
- 民國 115 年 4 月 25 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 115 年 11 月 27 日止。適用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法條依據:第 12 條。
- 專戶設立申請自 115 年 8 月 17 日起受理,比起算日早三天。監察院建議不要更早開戶——戶頭一開消息傳出去,支持者直接匯錢進來就出事了。
民國 115 年 4 月 25 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 115 年 11 月 27 日止。適用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補充說明
專戶設立申請自 115 年 8 月 17 日起受理,比起算日早三天。監察院建議不要更早開戶——戶頭一開消息傳出去,支持者直接匯錢進來就出事了。
法條依據
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原文)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之任期屆滿及次屆選舉投票日,於辦理各該公職人員第一屆選舉時,為當屆公職人員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
第一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其他問法
這一題也常被問成:「縣市長獻金起算日」、「議員候選人何時能收」。答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