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1 條:立法目的
本頁重點
- 政治獻金法的立法目的有四項: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
- 本條不創設任何權利義務,但是解釋其餘 35 條時的依據。
- 「規範及管理」與「促進參與」並列,代表本法不是純粹的禁止性規範。
政治獻金法第 1 條揭示四項立法目的: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條文本身不設罰則。
政治獻金法第 1 條(原文)
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1 條在整部法律裡的位置是什麼?
這條沒有罰則,也不創設任何權利義務。它的用處在其他 35 條吵起來的時候——當條文文義不清、兩種解讀都說得通,回到這四個目的來判斷。
四個目的裡有一組張力值得注意。「規範及管理」要防弊,「促進國民政治參與」要開路。法律沒有偏袒哪一邊,所以主管機關解釋條文時,不能只往嚴格的方向走,也不能只往寬鬆的方向走。
為什麼要特別立一部法?
本法施行前,政治捐輸的規定散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人民團體法裡。同一筆捐款可能同時被兩套規則管,標準還不一樣。第 35 條因此明文把那些條文排除掉,讓政治獻金只有一套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