賸餘政治獻金是什麼?
本頁重點
- 擬參選人收受的政治獻金於支用後所剩餘額,得留供四種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申報。
- 法條依據:第 23 條。
- 自申報之日起 4 年內未支用完畢者,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以賸餘獻金捐贈者,該筆支出不得列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 定義
- 擬參選人收受的政治獻金於支用後所剩餘額,得留供四種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申報。
- 法條依據
- 第 23 條
- 別稱
- 賸餘獻金
補充說明
四種用途為:支付當選後與公務有關的費用、捐贈政治團體或所屬政黨、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容易搞錯的地方
自申報之日起 4 年內未支用完畢者,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以賸餘獻金捐贈者,該筆支出不得列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