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成員是什麼?
本頁重點
- 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的董事長;或占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或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 30% 以上,或無限、兩合、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
- 法條依據:第 7 條第 3 項。
- 三種情形符合任一即是。這個定義是用來擋轉手:一家臺灣登記的公司,董事長是外國人,公司本身就不能捐,即使資本全部在臺灣。
- 定義
- 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的董事長;或占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或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 30% 以上,或無限、兩合、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
- 法條依據
- 第 7 條第 3 項
補充說明
三種情形符合任一即是。這個定義是用來擋轉手:一家臺灣登記的公司,董事長是外國人,公司本身就不能捐,即使資本全部在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