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列舉扣除額是什麼?

本頁重點

定義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且不超過新臺幣 20 萬元。
法條依據
第 19 條第 1 項
別稱
抵稅

補充說明

營利事業則得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上限為所得額的 10% 且不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容易搞錯的地方

第 19 條第 3 項列了五種不得扣除的情形,其中最常見的是未取得受贈收據。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