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額是什麼?
本頁重點
-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且不超過新臺幣 20 萬元。
- 法條依據:第 19 條第 1 項。
- 第 19 條第 3 項列了五種不得扣除的情形,其中最常見的是未取得受贈收據。
- 定義
-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且不超過新臺幣 20 萬元。
- 法條依據
- 第 19 條第 1 項
- 別稱
- 抵稅
補充說明
營利事業則得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上限為所得額的 10% 且不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容易搞錯的地方
第 19 條第 3 項列了五種不得扣除的情形,其中最常見的是未取得受贈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