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36 條:施行日期
本頁重點
- 本法除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13 日修正公布的第 21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自公布日後 6 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107 年 5 月 29 日修正通過的第 21 條第 4 項,自公布日後 6 個月施行。
- 兩次緩衝期都給了第 21 條的申報資料公開規定,因為需要建置查閱系統。
第 36 條規定施行日期。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例外是第 21 條第 4 項與第 5 項的申報資料公開規定,各有 6 個月的緩衝期。
政治獻金法第 36 條(原文)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原則與例外
原則是自公布日施行。
例外有兩個,而且都指向同一項條文:民國 97 年 8 月 13 日修正公布的第 21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自公布日後 6 個月施行;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修正通過的第 21 條第 4 項,同樣延後 6 個月。
為什麼是第 21 條第 4、5 項?
因為那兩項要建系統。
第 4 項規定監察院要在受理申報截止後 6 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第 5 項授權訂查閱辦法。這需要蓋一個平臺、訂一套子法,不是公布隔天就能上線。
同一項條文被延兩次,反映的是每次擴大公開範圍都需要系統跟上。現在的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就是 107 年那次修正之後建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