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政治獻金法第 29 條:違法捐贈處 2 倍以下罰鍰

本頁重點

第 29 條是捐贈方的罰則。不論是身分不合格、金額超過上限、方式違法,還是以捐贈換取不當利益,都按捐贈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政治獻金法第 29 條(原文)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兩項的差別

第 1 項罰的是違反第 9 條第 1 項(以捐贈行求期約不當利益)與第 18 條第 2 項(政黨超額捐給自己推薦的候選人),按「捐贈之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第 2 項罰的是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7 條第 1 至 4 項、第 18 條第 1、3 項,按「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

差在計算基礎。第 1 項是整筆,第 2 項只算超過的部分。一位個人捐了 15 萬給同一位擬參選人,上限 10 萬,第 2 項算的是超額的 5 萬,不是 15 萬。

「2 倍以下」是裁量空間

第 27 條寫的是「處 2 倍之罰鍰」,沒有彈性。第 29 條寫的是「2 倍以下」,監察院可以視情節決定倍數。

主動申報更正、配合查核的,實務上比較有機會落在低倍數。

附帶效果

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7 條或第 18 條的捐贈,依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一律不能列舉扣除。

罰款之外還有稅上的損失,兩件事分開算。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