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政治獻金法第 27 條:違法收受處 2 倍罰鍰;特定親屬處 3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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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處罰三種違法收受:不具資格而收、收受期約不當利益的獻金、在收受期間外收。特定親屬違反者加重為 3 倍罰鍰。

政治獻金法第 27 條(原文)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三種違反態樣

違反第 5 條:不是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而收受。

違反第 9 條第 2 項:收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的獻金。

違反第 12 條:在法定期間之外收受。

三種都按收受金額處 2 倍罰鍰。

為什麼親屬加重?

第 2 項針對擬參選人的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親屬、同財共居家屬,罰鍰加到 3 倍。

理由是這類代收最容易被拿來規避第 5 條。捐款人跑到候選人家裡,錢交給太太,帳面上就跟候選人無關了。法律把這條路堵死,而且罰得比外人重。

同財共居家屬不限於血親。長期同住、共用財產的人都算。

沒入與追徵

第 3 項規定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沒入之,不能沒入時追徵價額。

「錢已經花掉了」不是免除的理由,只是把沒入改成追徵,一樣要拿出等值的錢來。

接下來會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