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 13 條:不得以發行債券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
本頁重點
-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 禁止範圍包含定期與不定期、無息與有息的債券。
- 違反者依第 25 條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本法最重的刑責之一。
第 13 條禁止以發行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政治獻金。違反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本法最重的一級。
政治獻金法第 13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為什麼禁得這麼重?
因為發行有價證券向不特定人募集,等於把政治獻金證券化。
一旦開放,第 17、18 條的個別上限立刻失效。沒人知道認購人是誰、每個人買了多少,也無從查證誰落在第 7 條的排除名單裡。整套監理制度會從這個缺口漏光。
禁止的範圍
條文列了「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把變體都寫進去了。
關鍵要件是「向不特定人」。針對特定對象的一般募款不在本條範圍。辦餐會、寄勸募信給支持者名單,是正常的政治獻金勸募,只受第 7、17、18 條的限制。
罰則
第 25 條第 1 項,5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的代理人、受雇人同罪;政黨、政治團體的負責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