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指南

政治獻金法第 13 條:不得以發行債券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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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禁止以發行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政治獻金。違反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本法最重的一級。

政治獻金法第 13 條(原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為什麼禁得這麼重?

因為發行有價證券向不特定人募集,等於把政治獻金證券化。

一旦開放,第 17、18 條的個別上限立刻失效。沒人知道認購人是誰、每個人買了多少,也無從查證誰落在第 7 條的排除名單裡。整套監理制度會從這個缺口漏光。

禁止的範圍

條文列了「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把變體都寫進去了。

關鍵要件是「向不特定人」。針對特定對象的一般募款不在本條範圍。辦餐會、寄勸募信給支持者名單,是正常的政治獻金勸募,只受第 7、17、18 條的限制。

罰則

第 25 條第 1 項,5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的代理人、受雇人同罪;政黨、政治團體的負責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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