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人與公司不能捐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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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先劃出能捐的四種身分：個人、政黨、人民團體、營利事業。身分符合了，再看 11 款排除清單，落入任何一款都不能捐。

11 款分別是：公營事業或政府持股達 20% 的民營企業、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的營利事業、宗教團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的擬參選人、未具選舉權之人、外國對象、大陸地區對象、香港澳門對象、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與政黨投資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最常踩到三款：未成年或被褫奪公權、公司去年帳上還有累積虧損沒彌補、公司正在履行政府的採購契約。第三款有時效，驗收完就沒事了。

第 7、8、9 款（外國、大陸、港澳）比較特別：收了以後不能退回去，只能繳庫。退回去看起來很負責，其實違反第 15 條。

收錢那一方如果查過並留下紀錄，即使收錯也不予處罰。這是本法裡查證紀錄最值錢的一次。

── 可直接複製轉發 ──

【這些人不能捐政治獻金】
第 7 條列了 11 款，最常踩到的是：
・未成年或被褫奪公權的人
・公司還有累積虧損沒彌補
・正在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的廠商
捐了會被罰 2 倍，還不能抵稅。

11 款完整清單 👉 https://campaign.yao.care/donors/

── 圖片替代文字 ──

長輩圖：大字「11款」，說明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列有 11 款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者。

法條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11 款完整清單
完整說明：https://campaign.yao.care/media/who-cannot-dona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