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政治獻金可以抵稅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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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政治獻金可以列舉扣除，但有兩道上限：綜合所得總額的 20%，而且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兩個取較低者。

綜合所得總額到 100 萬以後，20% 的比例上限就不再有意義，全部由 20 萬那道天花板接手。

營利事業是另一套：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上限是所得額的 10%，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

最常見的失誤是沒拿收據。第 19 條第 3 項第 1 款寫得很直接：未取得受贈收據者不得扣除。年底報稅才發現，補不了。捐款當下就要把收據拿走並收好。

另外還有四種不能扣的情形：違反捐贈規定的、獻金已被退還或繳庫的、對方最後沒登記為候選人的、以及捐給立委選舉得票率未達 1% 政黨的。

── 可直接複製轉發 ──

【捐政治獻金可以抵稅】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20%，上限 20 萬元
公司：所得額 10%，上限 50 萬元
⚠ 一定要拿收據，沒收據就不能扣，事後補不了。

試算 👉 https://campaign.yao.care/tools/deduction/individual/

── 圖片替代文字 ──

長輩圖：大字「20萬」，說明個人捐贈政治獻金可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 20% 且總額不超過新臺幣 20 萬元。

法條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抵稅試算
完整說明：https://campaign.yao.care/media/tax-deduction/
